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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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被告***、郑小勇于2017年11月14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自2019年10月28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郑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借款剩余本金385777.13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8月12日所欠的利息、罚息合计17601.49元,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075%×(1+30%)的标准计付;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潜江市潜阳中路3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郑小勇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被告***、郑小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