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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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20万元并支付暂计于2018年6月8日的利息1596805元(2018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二、如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广西德保县城关镇云山大道财富广场的商铺房产(《房屋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德房权证德字第××号、12××55号、12××57号、12××60号、12××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7828.56元,减半收取计33914.2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8914.28元,由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007.72元,被告防城港市中马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德保泰石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3790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67828.56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