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01,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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