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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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5925.19元(扣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已经支付10000元后,其还应赔偿165952.19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9300元,由本院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公司应赔付给原告***经济损失165952.19元中扣除后,给付被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1022.5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3522.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