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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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锡林浩特市富成康畜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锡林浩特市富成康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111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9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富成康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