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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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6424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莱阳腾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8242157.56元及利息(分别以18242157.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73元,由莱阳腾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211元,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9662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62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