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7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4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475元,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950元,海阳宝之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