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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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阳市纬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66147.98元及利息4515935.30元。 二、被告海阳市纬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保费用1750250元。 三、被告海阳市纬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963127.25元。 四、被告海阳市纬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看护工程工人工资207328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共计34502788.53元,限被告海阳市纬达置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五、驳回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61元,由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156元,由被告海阳市纬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84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阳市纬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