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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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费(含质保金)2295867元及延期滞纳金(延期滞纳金以22958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7年8月3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含质保金)97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1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材料及设备采购款18582893.5元及延期滞纳金(延期滞纳金以18582893.5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31日已垫付材料及设备采购款的资金占用费3030340.9元以及后续资金占用费(后续资金占用费以1192405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67元,由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48367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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