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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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 山西省屯留县麟山酒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县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省屯留县麟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欠款1273995.45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自1997年3月21日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被告长治市屯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8133元,由被告山西省屯留县麟山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