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行 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华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北华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63894.46元,并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4.4%计付利息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湖北华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8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5元,由被告湖北华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