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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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事故损失271289.2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235831.41元;由被告***赔偿3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2257.85元。 以上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由被告***负担2290元,由原告***负担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