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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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垦集团九连山茶场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615413.25元,并于2013年11月18日始按年利率4.35%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九连山茶场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1元,原告负担16561元,两被告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