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下雪的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下雪的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下雪的茶特许加盟合同书》; 二、被告广西南宁下雪的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30000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下雪的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管理费4500元; 四、被告广西南宁下雪的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品牌保证金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广西南宁下雪的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