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蓝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达清客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达清客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安徽蓝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6.2万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12176.00元,由四川达清客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