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合山鑫桂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合山鑫桂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借用180KVA变压器(400/600)一台、500kw高压电机二台、D450(60×5)水泵一台、315KVA变压器一台、D155(4×30)水泵一台(含底架、电机)、3型绞车滚筒一套的设备补偿金共计1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