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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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农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权属于被申请人广西农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隆安县古潭乡定军村那农屯、孙律屯地名为“岜吉”、“定园”、“埂圩”、“古松”、“岜羊”等承包地内的办公房、民工房、滴灌设备、变压器等生产生活设施(具体生产生活设施,详见附后《张宗金位于隆安县古潭乡定军村生产基地财产清单》)。查封价值10000元。查封、扣押期限: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申请人负责管理,协调使用,以便申请人开展生产自救。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出售、赠与、转让、出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申请人已经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