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传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传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4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504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账号:20×××28。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3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566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广西传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品玩留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3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帐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