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13915.68元及利息(利息以613915.6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按照2018年郑港住字第0129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被告***贷款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代偿的金额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9元,减半收取计4969元,由被告***、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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