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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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众行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正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868号民事判决; 解除河北众行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签订的《保卫蓝天推广计划协议》《车辆租赁协议》;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北众行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车型为众泰云100S,车牌号为冀A×××××);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众行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000元(自2018年7月19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12月29日,截止日以实际归还为准);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众行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实际占有租赁车辆期间的保险费用共计3940元; 河北正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三、四、五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河北众行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元均由***和河北正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