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冀达铸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蓝天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按本金500万元计算,自2016年6月29日以后按本金11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河北冀达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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