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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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达铸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蓝天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按本金500万元计算,自2016年6月29日以后按本金11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河北冀达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