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天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86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天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本案原告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学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璇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