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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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 宁晋县全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 宁晋县胜达农机具厂 宁晋县鑫涛塑料颗粒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晋县胜达农机具厂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晋县鑫涛塑料颗粒厂、宁晋县全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94元,由被告宁晋县胜达农机具厂、宁晋县鑫涛塑料颗粒厂、宁晋县全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