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26民初363号 原告: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全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 原告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繁星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涛 书记员郑寒友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