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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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 湖南天农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天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56072.37元; 二、限被告湖南天农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实欠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代偿之日起至代偿款项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其中2000000元自2019年3月8日起,10056072.37元自2019年8月26日起); 三、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天农牧业有限公司质押的1200000元履约保证金优先受偿; 四、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天农牧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在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430621201703000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湖南天农牧业有限公司4000000元股权在(岳阳县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4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被告湖南天农牧业有限公司1000000元股权在(岳阳县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4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责任; 八、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739元,由被告湖南天农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