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9,200元及截至2019年9月13日的利息2,119,761.77元,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1,160元及截至2019年9月12日的利息1,964,913.69元,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490元,由原告***承担490元,被告***、***共同承担6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