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前期未付借款利息199000元(160000元+39000元=199000元)及后期借款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1%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6元,由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