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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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项目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永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5091.19元并支付利息(以559968.13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55123.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项目部对上述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欠付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河南永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70元,减半收取5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85元,由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项目部共同负担9924元,河南永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53元,由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35元,河南永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