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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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华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东梁庄耐火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合同变更协议》有效,予以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合同变更协议》有效,予以解除。 二、第三人阳泉市华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30日退还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多付的货款116709.9元。 三、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被告阳泉市栋梁装耐火材料厂剩余货款3488.8元。 四、第三人阳泉市华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原告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具256730.1元增值税发票;被告阳泉市栋梁装耐火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原告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103488.8元增值税发票。 五、第三人阳泉市华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支付原告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316.49元;被告阳泉市栋梁装耐火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支付原告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98183.51元。 六、驳回原告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1566元,由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19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