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泉市日日鑫鑫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阳泉市亚昊经贸有限公司 阳泉市众泰预应力线材制造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泉市众泰预应力线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92万元,截止2019年7月21日利息7735894.24元,并按约定利息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阳泉市亚昊经贸有限公司、***、阳泉市日日鑫鑫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10元,由被告阳泉市众泰预应力线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