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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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鸿福万龙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鸿福集团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横琴润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 山东春雨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山东春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进口押汇本金280800美元及利息56352.26美元(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仍按《进口押汇申请书》的约定计息);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鸿福集团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鸿福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数额,本案与(2020)鲁民终514号案、(2020)鲁民终515号案三案相加不应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 三、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0元,由上诉人山东鸿福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