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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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春雨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山东春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进口押汇本金280800美元及利息56352.26美元(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仍按《进口押汇申请书》的约定计息);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鸿福集团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鸿福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数额,本案与(2020)鲁民终514号案、(2020)鲁民终515号案三案相加不应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

三、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0元,由上诉人山东鸿福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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