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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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丰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解除原告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的《车辆租售合同》(合同号:SLZS2013-001); 二、被告山东丰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26.14万元(截至2016年4月18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山东丰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9549.84元(截止2016年4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0元,由被告山东丰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丰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在提交上诉状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4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