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及违约金(其中截止2018年11月14日的利息为32600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利息(含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豪景阁49号楼东1单元74号(产权证号:06××**)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61元,减半收取21130.5元,由原告负担1130.5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