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中国、黄兆荣、郑功彦、祖学斌、韩祥娟、齐共美、山东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期限一年。 二、若金额冻结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吴中国、黄兆荣、郑功彦、祖学斌、韩祥娟、齐共美、山东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一套,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邹琳华、朱志军、赵建负担。如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此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