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40000000元;

二、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贷款利息185020元、罚息580290元、复利2684.1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罚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被告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编号为18BRZ006《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编号为04***811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若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有权就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编号为18BRZ012《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7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0731元,由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曲水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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