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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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项下损失:医疗费26601.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29601.38元,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601.38元。 二、原告***伤残赔偿项下损失:伤残赔偿金79098元、误工费19503元、护理费10835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11236元,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236元。 三、原告***财产项下损失:车损1860元,由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860元。 四、原告***的程序性费用:鉴定费2500元、评估费500元,合计3000元,被告人民财保临沂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上述判决中所含的给付内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至用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5)。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237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原告***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费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本次告知为一次性告知,不再另行通知,逾期视为未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