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11317号

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住***。

经营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8元,由原告贵阳金阳金豪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王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若琳

书记员杨梦江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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