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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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漳州牛庄文创园”店面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补充协议;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漳州牛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1031.44元、水电费9324.6元,并以每笔逾期金额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每笔逾期交纳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滞纳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0.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05元,由原告漳州牛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0.01元,由被告***负担175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