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6民终2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文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兢,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秀,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永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科能源(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7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魔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秀、被上诉人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魔睿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3月9日、5月10日、6月15日、6月20日与优科公司签订采购订单合同,向优科公司订购移动电源,优科公司按照采购订单合同约定,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分别向魔睿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移动电源28256个,货款总额1769591元。魔睿公司收到货物后,由验收人在送货单上签名并出具客户收货确认表,确认收到货物的事实,优科公司还按照约定开具与货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魔睿公司,同时还按照约定逐月进行对账。在2018年6月26日的对账单中,魔睿公司财务签章确认未付货款1731195.50元。后经优科公司催讨,魔睿公司未支付所欠货款。一审诉讼过程中,经优科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冻结魔睿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优科公司缴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7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采购订单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魔睿公司向优科公司购买移动电源,尚欠1731195.5元货款未付,已构成违约,优科公司请求魔睿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73119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经优科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冻结魔睿公司银行存款,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保全责任保险费7200元。优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申请保全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因此,优科公司请求由魔睿公司承担上述保全申请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而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必要的诉讼费用的范畴,不应视为因魔睿公司违约所必然产生的损失。因此,优科公司请求由魔睿公司承担上述保全责任保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魔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魔睿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优科公司货款173119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魔睿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优科公司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优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1元,减半收取计10190.5元,由魔睿公司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庆彩

审判员***

审判员康少敏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建才

书记员薛怡婷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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