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92392.69元; 四、***、***、***返还***垫付款8623.0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四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负担81元,***负担10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5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191元,***负担4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