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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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39948.09元,并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复利(但两者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6.6元,减半收取计119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