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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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期内利息:2042.41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0325%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