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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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得孚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康达实业开发总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233.7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3.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款项付至《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三、驳回江苏康达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南京得孚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8825元、保全费5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865元,均由南京得孚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