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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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与其相关的公司印章(印章包括1.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和合同章、2.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公章和合同章、3.江苏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和合同章、4.江苏绿陵生态肥有限公司公章和合同章、5.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公章和合同章、6.江苏绿晶电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和合同章、7.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公章和合同章、8.宿迁安润投资有限公司公章、9.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和合同章、10.宿迁市宏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公章和合同章、11.宿迁市宏远肥业有限公司公章、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杨明明印鉴、12.江苏奥特利化工有限公司公章、13.宿迁宿能余热发电有限公司公章、14.镇雄县渣多沟硫铁矿有限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15.镇雄县渣多沟硫铁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