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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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工人工资等费用256159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工人工资等费用3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9元,由被告***负担19075元,二原告负担6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