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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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49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100万元,利息50万元,并给付按照本金100万元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