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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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未到期的贷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截至2020年3月6日未到期借款本金383193.78元,逾期本金11165.66元,逾期利息及罚息(至2020年3月6日应付逾期利息8606.91元、罚息527.15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约顺延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0174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