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1093.67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11979.85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11093.67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陈鑫对被告武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武超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22元,由被告武超、陈鑫共同负担并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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