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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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12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8612.84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122.5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7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负担31元、被告***负担2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