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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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1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4元,减半收取计1361.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